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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

发布日期:2016-07-12 字体:[ ]


所属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办公地点 市、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联系电话 6229016
监督电话 6229016
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5:30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指南


1、办理条件

申请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须经场所周围利害关系人听证会讨论同意。

2.有规范地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名称应由字号、业务领域、组织形式构成,应冠以所在地行政区划的名称,不得带有封建迷信内容。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资产和从业人员。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所需申办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建立的目的、服务内容、服务范围及可行性论证,资金来源等筹备情况,申办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等。

2.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和土地与规划部门批准文件。

3.场所(场地)使用权证。如场所(场地)具有法律效力的使用权证明。

4.业务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同意兴建的证明,当地村(居)民代表会讨论同意及签名原件。

5.验资报告。申请登记时须持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金验资报告,金额须符合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求。

6.拟定法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基本情况包括:拟定法人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前职业、个人简历等。身份证可以是复印件,验证时原、复件一并验,留复印件备案。

3、办理流程

(一)收件

许可实施机关在市、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窗口收到当事人申请材料后,按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受理

许可实施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决定受理的,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审查

1.书面审查:许可实施机关自受理设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2.现场查验:书面审查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查验。

3.业务主管领导审核。许可实施机关业务主管领导在3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四)审批决定

1.许可实施机关局主要负责人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批准或不予批准意见。

2. 符合条件的,许可实施机关在4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许可实施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许可文件送达: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六)审批流程图:(见附件2)

(七)决定公开:审批决定(审批结果)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lwxzfw.gov.cn/)公开,公开内容如下表:

事项名称

项目名称

批准

不予批准

公开截止日期

业务联系人

时间

批准文号

时间

不予批准决定书编号

(八)归档:许可材料实行分类归档。项目办结后由许可实施机关具体办理人员负责装订归档。材料实行日清月结、年终一次性集中存放制度。

4、我想了解法律依据

1.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5号);

2.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事发〔1992〕24号);

3.《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1999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4.山东省民政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民〔2011〕34号)等。

5、我想下载表格

殡仪服务、骨灰堂表单及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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