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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非公募基金会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发布日期:2016-07-12 字体:[ ]


所属机构 市民政局负责市属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各区民政部门负责各区及以下区域性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定时限 1、非公募基金会成立登记:
受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为40个工作日
2、非公募基金会变更登记:
受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
3、非公募基金会注销登记:
受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
4、非公募基金会章程核准:
受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为4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非公募基金会成立登记:
受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为40个工作日
2、非公募基金会变更登记:
受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
3、非公募基金会注销登记:
受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
4、非公募基金会章程核准:
受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为40个工作日
办公地点 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联系电话 6222537
监督电话 6222537
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5:30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指南


1、办理条件

1、基金会成立登记:①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②市属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③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④有固定的住所。⑤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⑥无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2、基金会变更登记:基金会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类型、原始基金数额、法定代表人等需要变更的,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3、基金会注销登记:①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②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③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④完成清算。

4、基金会分支机构设立:①有规范的名称;②有固定的住所;③有基金会授权的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或事项。

5、基金会分支机构变更: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和负责人等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6、基金会分支机构注销:分支(代表)机构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基金会决定撤销分支(代表)机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7、基金会章程核准:①章程草案事先征求登记管理机关意见;②基金会依规定程序对章程进行了修改;③提出申请。

2、所需申办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①《基金会设立申请表》;②章程草案。参照民政部发布的《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制定;③原始基金验资证明;④捐赠承诺书;⑤住所使用权证明;⑥秘书长专职承诺书;⑦《基金会理事监事备案申请表》。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2、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①《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②《基金会章程核准申请表》;③章程及章程修改说明(说明修改内容,加盖基金会印章);④《基金会会议纪要》;⑤与变更事项相应的其他材料:住所变更提交新住所使用权证明,原始基金数额变更提供变更后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变更提交《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原法定代表人任期内的财务审计报告书(若拟任的法定代表人是新增理事,须一并办理理事备案手续),不需提交以上②③材料。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3、民办非企业注销登记:①《基金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表》;②决定注销登记的《基金会会议纪要》;③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④清算小组出具的清算报告书;⑤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4、基金会分支机构设立:①《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表》;②《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备案表》;③基金会理事会会议纪要;④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⑤住所证明;⑥分支(代表)机构住所与基金会住所不在一地的,需提交设在地民政部门出具同意在当地设立的意见。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5、基金会分支机构变更:①《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表》;②基金会理事会会议纪要;③与变更事项相关的其他材料:负责人变更的,提交《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备案表》;住所变更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6、基金会分支机构注销:①《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表》;②基金会理事会会议纪要。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7、民办非企业章程核准:①《基金会章程核准表》;②理事会会议纪要;③理事会通过的章程(若修改章程,附章程修改内容及说明,加盖基金会印章)。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3、办理流程

(一)收件

许可实施机关在市、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窗口收到当事人申请材料后,按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受理

许可实施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决定受理的,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审查

1.书面审查:许可实施机关自受理设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2.现场查验:书面审查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查验。

3.业务主管领导审核。许可实施机关业务主管领导在3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四)审批决定

1.许可实施机关局主要负责人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批准或不予批准意见。

2. 符合条件的,许可实施机关在4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许可实施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许可文件送达: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六)审批流程图:(见附件2)

(七)决定公开:审批决定(审批结果)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lwxzfw.gov.cn/)公开,公开内容如下表:

事项名称

项目名称

批准

不予批准

公开截止日期

业务联系人

时间

批准文号

时间

不予批准决定书编号

















(八)归档:许可材料实行分类归档。项目办结后由许可实施机关具体办理人员负责装订归档。材料实行日清月结、年终一次性集中存放制度。

4、我想了解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12条“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可以设立行政许可。

(2)国务院《基金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第3条“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第7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3)民政部《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2004年民政部令第26号)第4条“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应当冠以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冠以省级以下行政区划名称的,可以同时冠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

5、我想下载表格

基金会表单及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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